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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赵*与平煤神马**总医院、卫东区铁路新村社区卫生服务站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赵*与被告平煤神马**总医院、卫东区铁路新村社区卫生服务站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王*、赵*于2015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王*、赵*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王*、赵*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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