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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州商都支行与侯**信用卡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州商都支行诉被告侯**信用卡纠纷一案中,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经常居住地为郑州**族区二里岗南街3号楼附25号,据此,本案应由郑州市**民法院审理,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郑州市**民法院。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为信用卡纠纷,无法确定合同履行地,故应依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而被告侯**的住所地为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二里岗南街3号楼附25号。因此,被告的管辖权异议申请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至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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