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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符*予因与被上诉人郑州太古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古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上诉人符*予因与被上诉人郑州太古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古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2)开民初字第36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符*予的委托代理人廉洁,被上诉人郑州太古可**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栗魁、吕**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审判程序违法,判决认定事实部分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2)开民初字第369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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