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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吴*川诉被上诉人河南**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吴**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14)登民二初字第1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5年5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吴**及其委托代理人秦**、被上诉人河南**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栗魁、梁*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14)登民二初字第18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吴**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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