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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韩**被申请人栗红政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韩*申请撤销郑州仲裁委员会(2014)郑仲裁字第182号裁决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申请人韩*申请称:证人张**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2013年10月27日,因韩*未在郑州,特委托胡**代表办理相关事项,房屋买卖合同通过21世纪不动产郑州景弘加盟店南阳路店王*,由胡**女士代为签字确认。在合同条款的商议、合同价格的商定以及最终签订合同的过程中,购买人栗红政从未向受托人胡**及韩*个人提出提前入住的条件,也从未以此作为合同签订的前提,合同中也并未约定。此事实可由胡**女士的书面证明为凭,证人张**的证言影响了公正裁决。合同并非由韩*违约,是因栗红政没有提前入住,从而不再购买房屋,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综上,郑州仲裁委(2014)郑仲裁字第182号裁决依据事实不清,请求依法予以撤销。

被告辩称

被申请人栗红政答辩称:证人张**并没有隐瞒其在购房时所说的证据,证人证言在仲裁时已经查明,关于1万元首付款,栗红政通过中介打给韩*后,韩*并没有对1万元提出异议,韩*的委托代理人胡**也未提出任何异议。故应当认为韩*对栗红政提前入住的事实认可。请求依法驳回韩*的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韩*向本院申请称证人张**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但未向本院举证证明张**隐瞒了何种证据,故韩*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韩*撤销郑**委员会(2014)郑仲裁字第182号仲裁裁决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韩*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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