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作市解放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信用社(以下简称王*信用社)与被告陈**、许**、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信用社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并且被告陈**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焦作市解放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信用社撤回对被告陈**、许**、买**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为500元,由原告焦作市解放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信用社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