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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张**租赁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1)金民二初字第13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上诉人东**司的委托代理人蒋新年,被上诉人王**及其委托代理人回新生,被上诉人张**委托代理人李**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1)金民二初字第133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4798元退给郑州东**限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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