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诉人河南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河南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3)金民二初字第44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3)金民二初字第442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2820元,退还河南金**有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三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