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河南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3)金民二初字第44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3)金民二初字第442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2820元,退还河南金**有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