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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等组织、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武陟县人民法院审理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李**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廉天重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何*、秦**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王*犯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邓**、崔**、刘**、李*、王*、许*、杨**、马**、王**犯聚众斗殴罪,李*攀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5年11月27日作出(2015)武刑初字第00235号刑事判决。一审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李**、李**、廉天重、何*、秦**、王*、崔**、李*、杨**、马**、王**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武陟县人民法院(2015)武刑初字第00235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武陟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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