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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与临颍县**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再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桂**因与被申请人临颍县**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北徐村委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漯河**民法院(2013)漯民二终字第1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桂**申请再审称:(一)北**委会进行新型社区建设,没有事先经过政府批准,其建设行为违法,且没有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土地性质变更审批手续,原审认定北**委会的新型社区建设得到政府批准错误。(二)涉案鉴定使用的建筑材料价格,不是涉案工程建造时所使用的建筑材料价格,原审采信该鉴定意见错误。(三)案件审理期间,北**委会准备将涉案房屋拍卖,桂**向法院申请终止其拍卖行为,法院未裁决,导致涉案房屋被拍卖,原审审理程序违法。综上,请求依法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关于北**委会的新型社区建设批准问题。2008年6月26日,北**委会为了加快本村社区建设,彻底改善村民居住环境,该村委会经过征求村民代表意见,村党委和村委会研究,村民代表审议通过,全村实行统一标准、统一建造的方式,进行新型社区建设。2009年5月中旬主体竣工,2009年秋收前房屋建造全部竣工。2010年8月6日,漯河市人民政府以漯政文(2010)124号《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临颍县杜曲镇北徐庄村等五个土地综合整治试点项目规划的批复》,同意了北**委会的新型社区建设项目。由此看出,北**委会进行新型社区建设属于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试点项目,虽然采取先建后批的形式进行新农村改造建设,但事后得到政府的批准,原审对此予以认定正确。(二)关于鉴定采信问题。本案重审期间,法院根据桂自*的申请,经双方协商,委托河南远**有限公司对双方争议的房屋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该鉴定机构作出鉴定意见后,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并要求鉴定机构派员参加庭审接受质询。随后,鉴定机构对鉴定中的有关情况又作出了书面说明。虽然桂自*对鉴定中采用的建材价格提出异议,但是由于在鉴定前,双方并未向鉴定机构提供出意见一致的建材价格,鉴定机构以房屋建造地的建材价格作为鉴定依据没有不妥,原审根据《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采信上述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并无不当。(三)关于审理程序问题。桂自*虽在一审送达判决时口头提出让法院阻止北**委会的拍卖行为,但其并未向法院提出书面诉讼保全申请,原审法院未裁定保全措施(即终止北**委会的拍卖行为)并无不当,原审法院审理程序不存在违法,其该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桂**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桂**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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