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河南泰**有限公司对河南**限公司申请执行漯河市**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异议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恢复执行河南**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申请执行漯河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漯河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9日对该案进行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异议人泰**司称,本院查封的泰山路南段丽景苑小区其中的第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间为泰**司所有,并办有漯房权证源汇区字第20130009020号、漯房权证源汇区字第20130009021号、漯房权证源汇区字第20130009022号房屋所有权证。2015年4月13日,漯**级法院查封了该门面房,该财产属于泰**司的财产,法院的查封行为损害了其合法权益。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请求中止对泰山路南段华祥房地产开发的丽景苑小区漯房权证源汇区字第20130009020号、漯房权证源汇区字第20130009021号、漯房权证源汇区字第20130009022号房屋的执行,并予以解封。

为证明其主张,异议人向本院提供土地转让协议一份,土地转让费收据四张(共计474万元整),泰**司工程规划许可证、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一份及企业组织机构代码,并提供有漯房权证源汇区字第20130009020号、漯房权证源汇区字第20130009021号、漯房权证源汇区字第20130009022号房屋登记证。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漯房权证源汇区字第20130009020号、漯房权证源汇区字第20130009021号、漯房权证源汇区字第20130009022号登记在河南泰**有限公司名下。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不动产的权属应当以在不动产管理部门登记为准,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本院查封的漯房权证源汇区字第20130009020号、漯房权证源汇区字第20130009021号、漯房权证源汇区字第20130009022号房屋登记在河南泰**有限公司名下,因此,泰**司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异议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中止对漯房权证源汇区字第20130009020号、漯房权证源汇区字第20130009021号、漯房权证源汇区字第20130009022号房屋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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