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熊**因与被上诉人漯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漯河**公司)、被上诉人漯河市东**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漯河**产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召陵区人民法院(2013)召民初字第1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熊**及其委托代理人刘顺利,被上诉人漯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孙*,被上诉人漯河**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付**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召陵区人民法院(2013)召民初字第18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召陵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250元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