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勾*才与被告漯河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勾*才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勾玉才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勾*才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勾玉才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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