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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与河南永**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河南永**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曹**为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宛城区人民法院(2015)宛民初字第14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南永**有限公司以已经于被上诉人曹**自相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河南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河南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32元,减半收取为116元,由上诉人河**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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