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河南永**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曹**为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宛城区人民法院(2015)宛民初字第14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南永**有限公司以已经于被上诉人曹**自相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河南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河南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32元,减半收取为116元,由上诉人河**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