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淅川**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华**限公司、河南**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淅川**有限公司撤回诉讼。
案件受理费17100元,减半收取85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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