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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与河南永**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河南永**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马**为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2015)宛民初字第14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

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南永**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河南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河南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448元减半收取224元,由上诉人河**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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