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河南永**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马**为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2015)宛民初字第14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
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南永**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河南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河南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448元减半收取224元,由上诉人河**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