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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西**份有限公司与南阳**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南阳**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司)与被上诉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西**公司于2014年7月7日向河南省**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汉**司:1.支付节能设备货款330万元;2.诉讼费由汉**司承担。原审法院于2015年8月25日作出(2014)南民三初字第00012号民事判决,汉**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1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周**及其委托代理人孙**,汉**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24日,汉**司(汉**司)与河南西普德**西**奇公司)签订《电机节能改造合同书》,内容为:一、总则合同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西**奇公司采用按月分期付款方式对汉**司所属各单位电机进行节能改造达成共识,并订立本合同。二、项目的名称及内容1、项目名称:汉**司老区高炉风机电机节能改造项目(以下简称“项目”)。2、项目内容:本次节能改造,针对汉**司老区高炉4500KW风机电机一台采用智能调速、开环控制等技术进行节能改造,以达到降低单台高耗能设备的电耗,提高企业用电效率的目的。3、合同总额:750万元。三、项目目的及操作模式1、项目目的:通过项目的实施,达到降低单台高耗能设备的电耗,提高企业用电效率、降低生产成本的目的。2、操作模式:本项目采用按月分期付款方式,即西**奇公司对节能项目进行全额投资,对具备节能改造条件的风机采用智能调速等技术手段进行节能改造。在本台同规定的按月分期付款期限内,每月按第一个月《电机节能款项确认书》中的月节电款支付给西**奇公司。合同期满后,项目所有权移交汉**司。四、合同的起止日、项目的验收与期限1、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章之日起生效。2、西**奇公司在汉**司配合下对各单位拟改造的电机设备进行现场勘察、数据收集、方案设计以及选定安装位置、制定详细的安装实施计划等,一切准备工作完成后西**奇公司应通知汉**司,双方商定具体的节能设备安装时间。3、西**奇公司按与汉**司预定的安装计划和时间将节能设备运抵安装现场后,汉**司应提供合适的场地存放这些设备,并积极配合西**奇公司尽快进行设备安装。4、本项目每台节能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并投入正常运行后三日内,汉**司应对该设备进行为期六日的验收(即投入使用三天不投入使用三天),验收合格后汉**司代表在《产品验收报告》上签字确认。若设备安装运行合格后汉**司无正当理由又未书面通知西**奇公司未及时验收,则设备稳定运行24小时后视为验收合格。5、汉**司对节能设备开始进行支付的起始日为西**奇公司出具认定节能设备运行正常的《产品验收报告》次日,若汉**司无正当理由又未书面通知西**奇公司未及时验收,节能设备款支付的起始日则为设备稳定运行24小时后的次日。五、节能量技定方法1、节电率:具体实际节电率以附件B《产品验收报告》中所实测节电率。2、节能效益结算电价按0.65元kwh(含税价)计算。3、每台节能设备的节能款单独计算。具体计算方法为:单台电机月节电款=电机功率容量×负载率×24小时×30天×0.65元/千瓦时×节电率。第一个月电机月节能效益款按照《电机节能款项确认表》中的电机月节电款计算方法逐台进行计算。以后每月均按照第一个月《电机节能款项确认表》中数额进行支付。4、西**奇公司给汉**司安装电机总容量:4500kw。六、付款办法及发票开据办法1、汉**司须于每月8号之前按照西**奇公司指定账户支付《电机节能款项确认表》中的金额,支付达到750万元为止,可采取电汇、银行转账方式付款。指定开户行的账户信息见本合同盖章页。2、每次货款支付,西**奇公司开据相应货款技术服务发票,完成当次货款结算。七、质量保证金数额为22.5万元,质保期14个月。质保期满后汉**司支付西**奇公司22.5万元,合同履行完毕。八、汉**司的责任1、协助西**奇公司对拟改造设备进行现场勘察。按西**奇公司要求提供拟改造设备的运行数据,与西**奇公司共同制订设备安装施工方案。2、协调各方关系,安排西**奇公司设备进场,确保安装和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负责提供并改造前每台电机的电量计量设置,负责节能设备安装位置的土建施工并提供设备安装过程所需相关配套电缆电线。3、协助西**奇公司办理厂区内工程施工的施工人员、车辆进场许可证等相关手续,并向西**奇公司人员进行安全交底。4、在合同有效期内,对节能设备的主要参数作出记录。5、若本项目安装的节能设备发生故障,应及时通知西**奇公司进行维修。每次双方检修或因停产停用设备时不影响各月份正常付款的金额。6、在节能设备投运后因汉**司使用不当或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设备的破坏或被盗,由此引起的修理或更换费用由汉**司承担。7、未经西**奇公司书面同意,汉**司不得自行或委托他人拆除节能设备或者对节能设备进行任何改动。如果汉**司未经西**奇公司书面同意而拆除节能设备或者对节能设备进行实质性改动,汉**司应对西**奇公司损失进行赔偿。九、西**奇公司的责任1、与汉**司共同制订各单位施工方案。西**奇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汉**司工程管理的有关规定,施工人员具备上岗作业证或特殊工种操作证。2、根据国家有关施工管理条例和操作技术规程,认真完成节能设备的安装和调试。对汉**司操作人员进行培训,使他们能够正确地操作和维护节能设备。3、合同期内节能设备的正常维护和保修费用由西**奇公司承担。合同期满后,西**奇公司可继续对节能设备提供有偿售后服务,有偿售后服务费用的收取方式与标准,届时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4、节能设备投运后,将该项目的相关技术资料交给汉**司。5、定期检查项目的运行情况。6、严格履行售后服务承诺,技术服务条款由《技术协议》规定。西**奇公司需及时处理节能设备出现的故障,西**奇公司应建立专业的维检队伍,在厂区附近设立固定地点和维检电话,提供48小时快速响应服务定期向汉**司提供运行维检信息汇总情况。十、工期西**奇公司从签订合同之日起70日内完成安装任务,若因汉**司不能停电配合,合同安装期可相应顺延。十一、所有权l、在本合同有效期满和汉**司付清本合同规定的全部款项之前,项目节能设备的所有权属于西**奇公司。2、汉**司按规定付清本合同规定的全部款项之后取得项目节能设备的所有权。3、如果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汉**司严重违约,如拖延支付应付款且到本合同终止时仍未付清应付款及违约金时,西**奇公司仍享有设备的所有权。直到此种违约因素消除七天后,设备所有权才归汉**司。十二、违约责任1、汉**司违约责任:1.1本合同签字生效后,如果汉**司单方决定不实施本合同项目,汉**司须按本项目合同额的10%向西**奇公司支付违约金。1.2西**奇公司设备进场后,由于汉**司原因超过30天仍未完成设备安装,汉**司应按该节能设备款的10%向西**奇公司支付赔偿金。以后每超过一个月均按此标准计算赔偿金。1.3汉**司不按本合同规定接月足额向西**奇公司支付货款,须按应付款每天千分之一的比例向西**奇公司支付滞纳金。拖欠西**奇公司货款超过三个月,西**奇公司有权终止本合同,停止节能设备运行,甚至拆回节能设备,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利益的权利。2.西**奇公司违约责任:2.1本合同签字生效后,如果西**奇公司不履行本合同属违约,向汉**司支付合同总额10%的违约金。2.2月分期付款期满且汉**司已向西**奇公司付清所有应付款项,而西**奇公司不按本合同规定办理本项目节能设备移交手续,属西**奇公司违约,西**奇公司应返还汉**司已支付的全部合同款,向汉**司支付合同总额10%的违约金。2.3在月分期付款期内,对汉**司各单位提出的设备故障维修要求响应时间超过48小时,汉**司有权从该单位当月回款中按比例扣款,每次扣款比例为千分之一。2.4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出于西**奇公司原因延期完工,每延期一天向汉**司支付合同总额0.5%的违约金,累积计算。十三、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1、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具有不可撤销的法律效力,如需变更,双方应本着友好原则另行协商解决。对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修改,必须经双方签署书面协议才能生效。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汉**司发生性质变化,则本合同对发生此种变化后的汉**司或其继承者仍然有效。发生此种情况时,汉**司应提前60天告知有关当事方。十四、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的转让双方在转让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之前,应征得对方书面同意,否则,转让无效。十五、不可抗力在本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如遇有双方当事人无法控制的事件或情况(如火灾、风灾、水灾、地震、爆炸、战争、叛乱、暴动或瘟疫等)致使遭受事件的一方不能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应在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向对方提交当地政府部门或者公证机关在事件发生后三十天内出示的证明,双方可视具体情况决定继续履行合同,迟延履行合同或者解除合同。由此给合同各方造成的损失由各方自行承担。十六、其它1、本合同壹式陆份,双方各执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因本合同的履行而引起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解决。3、本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释,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并应遵守行业惯例。该产品型号为CPD-10-4500。变频设备投入使用后,经2010年5月8日至5月11日、6月11日至6月14日测试,汉**司在4500kw高炉风机车车间的用户节电效果测试报告上签署结论为:设备运行正常,节电率28.14%。2010年6月25日,汉**司在老铁厂4500KW高炉风机产品验收报告验收单位一栏签署的意见为:设备运行正常,验收合格,节电率为28.14%。

2010年10月20日,西**奇公司与西**公司签订《授权委托书》,内容为:兹委托西**公司关于西**奇公司2009年9月24日与汉**司签订的4500kw高炉风机节电设备的合同项目,授权如下:1.全权负责本项目下西**奇公司应有的法定权利和义务。2.负责收支付项目款。3.设备所有权归西**奇公司。西**公司在行使本委托书下的委托事项,西**奇公司对西**公司的行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本委托书有效期自2010年10月20日起到本合同履行终止。委托人:西**奇公司。受托人:西**公司。

2012年1月18日,汉**司与西**公司签订《电机节能改造补充协议》,内容为:2009年9月,汉**司采购一批变频设备,其中2#高炉4500KW的变频设备由西**奇公司中标,价格750万元。该设备于2010年5月份安装完毕,7月初投入运行。但该变频节能设备在生产运行过程中先后两次(7月22日和9月16日)突然跳闸,均导致2#高炉休风,共造成经济损失492.5万元。鉴于西**公司所供的变频设备短时间内两次跳闸,给汉**司造成重大损失,因此,汉**司停止使用该台设备,并要求西**公司赔偿损失。此事由汉**司总部河南龙成集团有限公司介入协调并解决,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合同价750万元作废,付款方式作废。二、此套设备重新定价400万元,不论西**公司使用老设备也好,重新购置新设备也罢,但必须保证汉**司在使用过程中正常运行,且适用与汉**司的设备配套和环境条件的要求标准。若因设备原因所造成的生产事故,由西**公司赔偿全部损失,从当月应付节能款中扣除,当月不够扣时,扣除以后的节能款,直至足以赔偿损失金额。二、设备安装投运后,按照所测定的节电效益支付给西**公司。三、双方达成共识协议签订后,汉**司支付给西**公司70万元预付款。四、待节能款和预付的70万元付至360万元时,停止支付西**公司的节能款。自停止节能款之日起,一年时间内为质保期,质保期内无任何质量问题,并经汉**司签字确认后,一次性结清质保金。五、以上每笔付款都需要西**公司提供原合同规定的发票种类。六、新设备的投入时间以汉**司2#生产线高炉投入使用为准,在投入使用前45天通知西**公司,所有设备安装、调试需用的人力、产生的费用均由西**公司负担。七、西**公司设备安装后,若因汉**司原因而不能投用,没有产生节能效益,每月支付给西**公司10万元,此款抵总合同价款。八、自协议签订之日起60日内安装调试完毕。

2013年8月2日,汉**司给西**公司发出公函,内容为:2009年9月24日贵我双方签订了《电机节能改造合同书》(2010年10月23日**公司向我公司出具证明,**公司名称由西**奇公司变更为西**公司)。**公司的节能设备到货后于2010年6月份投入运行,2010年7月22日和9月16日因质量问题两次跳闸,给我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随后,我公司已函告**公司。就上述问题,双方协商于2012年1月18日签订了《电机节能改造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签订后,我公司按规定支付了70万元预付款,但**公司既未重新购置新设备,也未对老设备进行技术改进或维修,至今未履行补充协议约定的义务,已超出约定的协议一年有余。基于上述,**公司迟延履行补充协议约定义务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并给我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特此函告。西**公司向汉**司发出《回复函》,内容是:**公司2013年8月公函已收悉,回复如下:一、2010年10月20日西**奇公司授权西**公司就2009年9月24日与**公司签订的《电机节能改造合同书》项下标的全权负责。二、合同项下4500KW节能设备于2010年5月8日投入运行,6月25日验收合格,节电率28.14%,日节电27667度,月节能效益合人民币45.65万元。7月22日和9月16日两次跳闸事实存在,但是因为设备质量问题以及与损失数额有多大关联没有法律依据。三、2010年9月16日的跳闸检修工作于2010年9月25日全部结束,并完成了功率单元的更换工作,控制面板显示过载过压引起跳闸,符合瞬间过载所致,由于电网波动过大,启动了自动保护功能,故引起跳闸保护,届时检修调试工作已完成,随时可投入使用。四、2012年1月18日签订的《电机改造补充协议》,约定不管新老设备只要在使用过程中正常运行,且适用于配套和环境条件的要求标准:1.就老设备更新问题,生产制造商山东**公司答复:设备无质量问题,无需更换。2.老设备与其拖动的4500KW高炉风机均配套并适用环境条件。五、补充协议签订后,虽未更换新设备,但对于老设备早已维修完毕处于待机状态,**公司在签订补充协议后不到一个月,于2012年便启动了2#生产线,在此期间我公司没有接到投入使用的电话或者书面通知,我公司技术人员先后在三月--五月份两次赶赴现场协调投入使用工作,可因为2#风机故障,已被1#风机所替代,无法投入使用节能设备,之后不久2#生产线停产至今。至此,我公司节能设备已在**公司安装有近四年时间,投资肆佰万元…。2014年1月7日,西**公司给汉**司发出公函,内容为:2012年1月18日双方签订《电机改造补充协议》后不足一个月,**公司便启动了2#生产线,没有投入使用2号风机节能设备也没通知我公司,我公司工程技术人员先后于2012年3月--5月两次达到现场投入使用该设备,发现**公司因2号风机故障停止使用并由1#风机代替,期间2#风机总运行时间约为一个月,2014年1月4日我公司技术人员再次到达现场维护设备,发现2#风机还是处于停用状态,自此补充协议签订后至今2#风机已有23个月未使用,导致与之配套使用的节能设备也不能投入使用,致使无法收回节能效益款…。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2009年9月24日,西**奇公司与汉**司签订了《电机节能改造合同书》,2010年西**公司与汉**司签订了《电机改造补充协议》,上述两份合同皆为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2010年10月20日,西**奇公司与西**公司签订了《授权委托书》,西**奇公司将《电机节能改造合同书》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委托给西**公司。现西**公司依据合同的约定要求汉**司支付货款,汉**司应当及时支付货款。汉**司称因两次跳闸事件,西**公司均未修好节能设备,造成节能设备不能投入使用,并以此为抗辩理由拒绝支付《电机改造补充协议》约定的款项的依据不足。一、《电机节能改造合同书》第八条规定:汉**司的责任5条约定:“若本项目安装的节能设备发生故障,应及时通知西**公司进行维修。每次双方检修或因停产停用设备时不影响各月份正常付款的金额”。该条款约定了节能设备检修或者停产停用时,汉**司仍应支付款项。节能设备安装后,汉**司已在产品验收报告验收单位一栏签署了意见:设备运行正常,验收合格。虽然节能电机在2010年7月22日和2010年9月6日两次发生停机事故,但西**公司派人对节能设备进行了维修,双方对于是否修好电机发生了争议,原审法院认为只有汉**司在《电机改造补充协议》签订后使用了节能设备后,才能知晓设备有无修好,能否正常使用不出故障,汉**司未在生产实践中使用就称西**公司没有修好机器缺乏事实依据。二、汉**司称节能设备并未维修好,但汉**司不申请对节能设备有无故障进行鉴定,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三、《电机改造补充协议》第二条约定:“此套设备重新定价400万元,不论西**公司使用老设备也好,重新购置新设备也罢,但必须保证汉**司在使用过程中正常运行,且适用与汉**司的设备配套和环境条件的要求标准。若因设备原因所造成的生产事故,由西**公司赔偿全部损失,从当月应付节能款中扣除,当月不够扣时,扣除以后的节能款,直至足以赔偿损失金额”。该条款约定了如果因为节能设备的原因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生产事故,西**公司承诺承担赔偿义务。汉**司不积极使用节能设备的抗辩理由缺乏必要性和合同依据。综上,汉**司不支付西**公司《电机改造补充协议》约定合同款项的行为缺乏事实依据和合同依据,构成违约行为。《电机改造补充协议》七条约定:“西**公司设备安装后,若因汉**司原因而不能投用,没有产生节能效益,每月支付给西**公司10万元,此款抵总合同价款”。《电机改造补充协议》约定的合同价款为400万元,汉**司已支付西**公司70万元,还应支付西**公司330万元。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汉**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西**公司节能设备货款330万元。案件受理费33200元由汉**司负担。

上诉人诉称

汉**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上诉称:一、原审法院偏离合同约定,认定事实错误,汉**司不构成付款违约;本案双方依据的是《电机改造补充协议》,双方争议为该变频设备质量问题,该设备长期搁置无法使用,汉**司不构成违约;2、西**公司就补充协议未履行任何义务,构成违约,其诉请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撤销原判,驳回其诉讼请求,并由其承担诉讼费。

被上诉人辩称

西**公司辩称: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汉**司违约事实明显存在。节能设备长期不用,又不按补充协议支付款项;二、西**公司任何违约行为;节能设备无质量问题,是汉**司不投入使用。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双方当事人上诉、答辩情况,并征询当事人意见,本院归纳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汉**司应否支付330万元设备款。

本院查明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除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外,另查明:

西**奇公司在二审中明确表示,在2010年10月20日与西**公司签订《授权委托书》后,西**奇公司已经将《电机节能改造合同书》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西**公司。

2012年1月28日,汉**司与西**公司签订《电机改造补充协议》后,汉**司未再投入使用西**公司安装的节能设备,该公司的2号高炉生产线现已停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汉**司为达到老区2号高炉节能降耗的目的,与西**奇公司签订《电机节能改造合同书》,由西**奇公司提供并安装节能设备,汉**司支付相应的款项,该合同性质系承揽合同,汉**司为定作人,西**奇公司为承揽人。后汉**司与西**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由西**公司承担节能设备的安装、维修义务,并向西**公司支付了合同款项,西**奇公司对此明确表示予以认可,故西**公司代替西**奇公司成为新的承揽人。汉**司和西**公司均应按照《电机改造补充协议》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汉**司主张西**公司未履行对节能设备的维修或更换义务导致节能设备存在质量问题无法使用,因西**公司不予认可,汉**司对其主张应负举证责任,但汉**司并未提供节能设备存在质量问题导致不能使用的证据。汉**司在2号高炉生产线投入使用前45天亦未根据补充协议的约定通知西**公司,节能设备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导致不能投入使用缺乏证据支持;且2号高炉生产线现已停用,配套的节能设备亦无法使用。故汉**司关于节能设备因质量问题不能投入使用,并以此理由拒绝支付剩余设备款的依据不足。原审判决认定汉**司不履行补充协议约定的付款义务构成违约并应支付西**公司下余设备款330万元并无不当,汉**司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3200元由南阳**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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