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河南**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武陟县人民法院(2014)武民北劳初字第000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河南**限公司于2015年6月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河南**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河南**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河南**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