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马**、原告张**、原告张**诉被告新华人寿**作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原告张**、原告张**与被告新华人**作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三原告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原告张**、原告张**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马**、原告张**、原告张**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75元,由原告马**、原告张**、原告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