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岳常英诉被告冯**健康权纠纷一案中,二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岳常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岳**共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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