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李**相邻通行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23日来院起诉,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对被告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
盛爱平诉被告任**、李**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李*因与被告付*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刘**、郭**与被上诉人焦玉洁、郭**健康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诉被告杜*、郭**、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赵**因与被告蒋**、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豫14民终1201号民事判决书
刘**、岳常英诉冯**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瞿**与被上诉人张**、张**侵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张**、张**、杨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解大超与被上诉人韩*、原审被告解**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