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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河南**限公司、魏**与被上诉人胡创业买卖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河南**限公司、魏**因与被上诉人胡创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初字第63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上诉人河南**限公司、魏**于2016年3月28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河南**限公司、魏**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河南**限公司、魏**撤回上诉,各方仍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3936元,减半收取1968元,由上诉人**有限公司、魏**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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