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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民法院审理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孙*伟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一案

审理经过

河南**民法院审理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孙*伟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一案,于2011年10月9日作出(2011)修刑初字第17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孙*伟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检察院,以原判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为由提起抗诉,被告人孙*伟不服,以认定事实错误,量刑较重为由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2011)修刑初字第177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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