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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闫*与被上诉人张**、宋之强、原审第三人原阳县韩董庄乡张双井村第四村民组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闫*因与被上诉人张**、宋之强、原审第三人原阳县韩董庄乡张双井村第四村民组(以下简称张双井村四组)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2008)原民初字第91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2008)原民初字第914-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闫*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于本裁定送达后十日内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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