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原**政局与被告河南**限公司及第三人河南**限公司、河南丹**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原**政局没有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和《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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