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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曹**、刘**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曹**、刘**与被上诉人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曹**、刘**不服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2014)原民初字第11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1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2014)原民初字第118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800元在本裁定送达后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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