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曹**、刘**与被上诉人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曹**、刘**不服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2014)原民初字第11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1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2014)原民初字第118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800元在本裁定送达后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