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限公司诉被告中平能化集团**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期间,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河南**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729元,减半收取10364.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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