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河南**限公司与中平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限公司诉被告中平能化集团**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期间,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河南**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729元,减半收取10364.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