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做出(2015)郏民金初字第303号民事裁定书,将被告梁**在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老王集分社的存款在14000元限额内予以冻结。现被告已将借款清偿完毕,原告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交解除保全申请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对梁朝*在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老王集分社的存款在14000元限额内的冻结。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王**、王**、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解除保全裁定书
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国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保全裁定书
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张**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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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赵**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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