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国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保全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做出(2015)郏民金初字第304号民事裁定书,将被告张**在中国邮政**路营业所的存款在7000元限额内予以冻结;在中国邮**薛店镇支行的存款在2000元限额内予以冻结。现张**已将借款清偿完毕,原告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交解除保全申请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解除对被告张**在中国邮政**路营业所的存款在7000元范围内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告张**在中国邮**薛店镇支行的存款在2000元范围内的冻结。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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