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郏**用社)与被告王**、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郏**用社于2016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郏县信用社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其对自己权利的一种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王**、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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