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驻马店**有限公司与被告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孙**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驻马店**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孙**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410元,减半收取1205元,原告驻**业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韩**、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李**、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周**、张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朱保安与李**、驻马**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驻马店**有限公司与屠益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时亚丽不服本院(2015)郑**937-2号执行裁定执行异议案件执行裁定书
上诉人李**与驻马**理中心因房屋行政登记二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赵*与被告张**、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