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与被告李**、驻马**管理局、河南路**有限公司、驻马店**限公司、第三人郭**、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保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朱保安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