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驻马店**有限公司诉被告屠益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驻马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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