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驻马店**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驻马店**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90元,减半收取295元,驻马店雅居园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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