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驿民初字第2218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周**的银行存款及其他收益14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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