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4)驿民初字第23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分别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及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撤诉申请合法、自愿,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4)驿民初字第2352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驻马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三、准许王**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均由驻马店**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