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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驻马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4)驿民初字第23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分别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及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撤诉申请合法、自愿,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4)驿民初字第2352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驻马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三、准许王**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均由驻马店**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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