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做出(2015)郏民金初字第308号民事裁定书,将被告邢**在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信用社的存款,限额4000元;在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老王*分社的存款,限额4000元。现霍小*已将借款清偿完毕,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交解除保全申请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解除对被告邢**在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信用社的存款在4000范围内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告邢**在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老王集分社的存款在4000元范围内的冻结。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