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马**、马**、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保全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做出(2015)郏民金初字第305号民事裁定书,将被告马**在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渣元信用社的存款在30000元限额内予以冻结。现马永*已将借款清偿完毕,原告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交解除保全申请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对马**在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渣元信用社的存款在30000元限额内的冻结。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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