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信用社)与张**、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信用社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对王**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蓄所的存款在20000元的限额内予以冻结;对王**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蓄所的存款在10000元的限额内予以冻结,并且信用社向本院提供了薛店信用社位于郏县薛店镇房产一处作担保,并提交了担保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信用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王**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蓄所的存款在20000元的限额内予以冻结;
对王**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蓄所的存款在10000元的限额内予以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