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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郑州**金水桶足浴保健店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郑州市金水区金水桶足浴保健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而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李**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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