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游**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市金水区张**百货店(经营者: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