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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朱**、马**与被申请人常*、常**、河南中**有限公司为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朱**、马**与被申请人常*、常**、河南中**有限公司为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桐**民法院于2013年6月9日作出(2012)桐民初字第00360号民事判决。被申请人常*、常**、河南中**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2014年2月12日本院作出(2013)南民一终字第0067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再审申请人朱**、马**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于2014年12月1日作出(2014)南民申字第00085号民事裁定,裁定本案中止原判决执行,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2015年1月30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再审申请人朱**、马**及其委托代理人杨**,被申请人常**、常*、河南中**有限公司及委托代理人雷大理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报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认为,一、二审判决事实不清,定案的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本院(2013)南民一终字第00670号民事判决和(2012)桐民初字第0036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桐柏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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