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莉诉被告河南中**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以原被告双方已和解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杨*撤回对被告河南中**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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