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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平县**有限公司诉张成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遂**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遂**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曾**、雷大理和被告张**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遂**程有限公司诉称,2011年与被告张*达成建设意向,同意被告出资建设在回龙乡中药材市场东街西区自北向南17号规划的位置(南北宽十米,东西长十五米),按照规划设计的统一标准建起三层商铺门面房。该宗规划位置西侧紧邻公共排水沟,东南侧均为规划的街道,北侧与其他商铺相邻,允许建设时向街道方向展出统一标准的房檐,但是西侧系公共排水沟,所建房屋均不得向外拓展出檐。然而被告未经原告准许擅自在建设房屋第二层时向西侧出檐扩大房屋的建筑面积,原告多次制止及向有关部门反映,有关部门多次采取强制措施无果。被告所建第二层以上房屋侵占了公共排水沟的空间部分,势必严重影响今后公共排水沟的修缮和建设。为此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不得妨碍原告对公共水沟的修缮、建设、维护。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原告张**的身份证复印件;2、原告项目部于2011年11月22日出具的收据一份;3、河南省村镇建设许可证复印件一份;4、建设协议一份;5、施工图纸一份;6、河南省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文件豫**(2013)(363号);7、市场规划效果图。被告质证称,施工图纸不是原告所说的只能向前面街道出檐,图纸第八页显示可以向前后各出檐1.24米。被告认为省政府的批文是假的。规划效果图只是效果图,与实际现场不符,申请法院实地勘验。

被告辩称

被告张**称,自己没有啥违约的地方,盖房子是按照统一规划的标准图纸建设的。被告称不知道原告以建设中药材的名义搞房地产开发,要求原告赔偿建房损失,退回原告的地皮,赔偿损失。

被告向法庭提交了四张现场照片,称相邻邻居的房子都出檐了,也是按市场规划建设的。原告质证称,相邻的一家出檐了,也是违约违法,原告方保留向其主张权利,相邻的那家违约了,被告不能也违约。

庭审后本院依被告的申请当本案涉诉的现场进行了勘验。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被告双方协议,由被告方出资建设位于原告所承建的回龙中药材市场中东街西区自北向南17号规划的位置(南北宽十米,东西长十五米),被告在建设房屋第二层时向西侧公共区域出檐1.24米乘15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被告张**按图纸规划和双方约定建设房屋,擅自将二楼以上房屋向西出檐1.24米,侵占了公共区域,属违约行为,同时构成侵权。原告主张被告不得妨碍原告对公共水沟的修缮、维护,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不得妨碍原告对公共水沟的建设、修缮、维护。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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