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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陈**与被上诉人程*、李**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与被上诉人程*、李**侵权责任纠纷一案,陈**于2015年3月11日向宁**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停止侵权,返还责任田2.8亩(程**返还1.8亩,李**返还1亩)。宁**民法院于2015年7月2日作出(2015)宁*初字第358号民事判决。陈**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5年8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及委托代理人赵*,被上诉人程*、李**及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陈**以本案涉及土地使用权争议为由,自愿于2015年10月13日申请撤回起诉与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撤回起诉与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宁陵县人民法院(2015)宁*初字第358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陈**撤回起诉与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共计100元,由上诉人陈**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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