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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成凤勤、牛**因被上诉人宁陵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简称宁陵县工商局)股权变更登记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成凤勤、牛**因被上诉人宁陵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简称宁**商局)股权变更登记一案,不服民权县人民法院(2015)民行初字第0004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成凤勤、牛**之委托代理人赵*,被上诉人宁**商局负责人潘*及其委托代理人温绍建、李**,原审第三人宁陵县福万家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福万家公司)、牛*、郑*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卞**到庭参加诉讼。在本案审理期间,上诉人成凤勤、牛**申请撤回对宁**商局的起诉,并撤回对民权县人民法院(2015)民行初字第00041号行政判决的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成凤勤、牛**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撤回上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利,系正当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民权县人民法院(2015)民行初字第00041号行政判决;

二、准予上诉人成凤勤、牛**撤回起诉及上诉。

本案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甘亚丽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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