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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乔*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赵*与被告乔*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武*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各自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赵*诉称:原、被告系高中同学,高中毕业后,原、被告之间正式确定恋爱关系,2011年农历10月16日举行了结婚仪式,××××年××月××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了女儿乔*乙,虽然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组建的家庭,但原告对被告并不是很了解,婚后因为性格不合,没有共同语言,被告经常与原告生气吵架,原告再次怀孕因身体原因无法保住胎儿而流产,被告对原告也是不管不问,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抚养女儿,被告支付抚养费;婚前财产各归己有,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责令被告支付原告的医疗费6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乔*甲辩称:原、被告是自由恋爱,婚前感情基础良好,婚后建立了深厚的夫妻感情,现在还有了一个女儿为了孩子,被告不同意离婚。

依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本院归纳争议焦点:1、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2、如感情破裂,子女如何抚养,如何支付抚养费;3、财产有哪些,应如何分割;4、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医疗费用是否承担。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告的基本情况及适格的主体、子女的出生日期;2、住院病历及新农合补偿票据,证明原告因病住院,并怀孕的事实;3、派出所证明一份,证明被告不让原告看望女儿的事实,被告对原告打骂的事实,原告与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4、录音光碟和视频材料一份,证明原、被告生气吵架,夫妻感情已破裂,夫妻已无和好的可能,原、被告因看望女儿发生厮打的事实。

被告为支持其答辩观点,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照片六张,证明2015年夏天去苏州旅游,原、被告夫妻感情好,并未破裂;2、幼儿园证明一份,证明原告到幼儿园看望孩子时,因强行抱走孩子与幼儿园发生争执事实;3、2015年1月4日原、被告通过邮政银行卡借给原告母亲侯某真2.5万元的事实;4、2015年3月份借给原告的弟弟赵腾飞6千元转入其信用卡;5、2014年5月23日、2015年1月9日通过网络付给原告弟媳(赵腾飞之妻)付媛*购买手机小米三1699元、红米二699元;6、××××年××月初六被告借给原告父母亲两万元,用于原告的弟弟结婚使用。

本院查明

依据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和开庭审理,本院认定如下案件事实:原、被告系高中同学自由恋爱,2011年农历10月16日按照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办理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长女,取名乔*乙,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感情基础较好,婚后感情较深夫妻双方在生活中应互敬互爱,相互理解,双方并生育一女,现未成年,双方都应为孩子创造幸福的成长环境。原、被告生活中虽发生争吵,双方应该多交流并一起努力创建家庭,夫妻关系是可以得到改善的。现原告起诉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又没有有效证据证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赵*与被告乔*甲离婚。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商丘**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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