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黄**、蔡**与被申请人成凤勤、吴**健康权纠纷一案,黄**、蔡**于2014年9月9日起诉至宁**民法院。宁**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9日作出(2014)宁*初字第1112号民事判决,黄**、蔡**与成凤勤、吴**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作出(2015)商民终字第69号民事判决。黄**、蔡**不服该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黄**、蔡**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