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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邮政**司宁陵县支行与被告宰*、杨洪州、朱**、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司宁陵县支行与被告宰*、杨洪州、朱**、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中国邮政**司宁陵县支行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宰*、杨洪州、朱**、吕**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宰*、杨洪州、朱**、吕**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邮**有限公司宁陵县支行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9142元,减半收取9571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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