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司宁陵县支行与被告宰*、杨洪州、朱**、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中国邮政**司宁陵县支行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宰*、杨洪州、朱**、吕**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宰*、杨洪州、朱**、吕**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邮**有限公司宁陵县支行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9142元,减半收取9571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