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黄**因与被上诉人王**、原审第三人南阳市**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二初字第49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黄**的委托代理人杨*、被上诉人王**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原审第三人南阳市**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二初字第499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